九江市医疗保险政策要点
1、我市目前运行的医疗保险险种有: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、困难企业医疗保险、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、农民工医疗保险、大病统筹医疗保险、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管理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。
2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基金组成。个人账户用于本人门诊医疗或在定点药店购药,也可用于冲抵本人进入社会统筹后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,超支自理,结余滚存使用,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;社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九种慢性病的门诊费用。
3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。用人单位缴纳8%,个人缴纳2%(退休个人不缴费),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。
4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根据用人单位缴费按实分类记人,单位缴费到账后方可为其职工划入个人账户,以职工上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,按以下比例划入:34岁以下3.2%、35-44岁3.5%、45岁以上4%、退休人员5%。
5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办法。
6、基本医疗保险:设起付标准,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自付(见表一),起付标准以上由统筹金支付,单同时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(见表二),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0元。
住院起付标准:
住院次数 职工类别 | 第一次 | 第二次 |
在职 | 500 | 200 |
退休 | 300 | 100 |
(表一) 三级医院(%) 二级及二级以下医院(%) 5000元 在职 25 20 退休 15 12 超5000元-10000元 在职 15 10 退休 9 6 超10000元以上 在职 10 5 退休 6 3
个人负担比例:
人员类别与负担比例
医院费用
以下
(表二)
大病统筹支付比例:
医疗费用 | 大病统筹保险 | 职工个人负 |
5万元以上 | 85 | 15 |
超5-10万元 | 90 | 10 |
超10万元以下 | 95 | 5 |
(表三)
特殊慢性疾病的有关规定。
病种:慢性肾功能衰竭(尿毒症期)及肾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、恶性肿瘤、精神分裂症、再生障碍性贫血、Ⅲ期高血压、系统性红斑狼疮、肺结核病全监化疗、帕金森氏综合症、糖尿病综合症。
申报程序
治疗九种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者。首先由个人账户支付,不足支付时,由统筹基金支付60%,个人自付40%。
7、转诊转院规定。
病人是否需要转诊转院,由医院根据病情与本医院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设备条件决定。未经定点医院批准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,医保基金不予支付。
转外地诊疗,职工个人自付费用适当增加,转本省省级医院个人先自付10%,转北京、上海、南京、武汉个人先自付15%。个人比例负担按三级医院比例执行,自行到其他地区就诊的,医保基金不予支付。
转外地诊疗,必须到转诊城市的国家医院,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,在非国家医院、非医保定点医院的诊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。
8、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的规定。
个人自付10%的项目:1)单次检查费100-1500的检查设备;2)单次治疗费用100-3000元的治疗设备;3)血透、腹透输血、乙类药、体外震波碎石、高压氧仓治疗、射频治疗。
个人先自付20%的项目:1)单次检查费用在1500元以上的检查设备;2)单次治疗费在3000元以上的治疗设备;3)组织器官移植、安装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、手术特殊材料、收费在300元以上手术特殊设备、化疗泵;4)心脏塔桥术、心导管球囊扩张术、心脏激光打孔、心脏消融术、超声乳化术、肿瘤热疗、免疫疗法、介入疗法、快中子治疗等。
安装心脏起搏器、心脏瓣膜、人工器官、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放材料按国产普通型价格报销,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。
9、个人负担果过重补助的规定。对参保职工因患大病、重病医疗费用较高,个人负担过重的人员进行适当补助。
补助对象为年度个人负担医疗费(含个人先自付、起付标准、个人按比例负担费用)8000元以上人员。
补助标准
个人负担医疗费用(元) | 补助比例(%) |
8000-10000部分 | 30 |
10001-20000 | 40 |
20001以上部分 | 50 |
补助办法。补助对象将上年度内的结算单(微机打印代收据)、发票叫单位。填写《九江职工医疗保险现金报销审批拨付表》报社保局审核报销;送审时间为次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止,逾期不再办理。
10、药品管理规定
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执行《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》,超出该《目录》的药品,医保基金不予支付。
《目录》药品分甲、乙类,使用乙类药品须由个人自付10%。医院在使用超《目录》药品前,须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后方可使用,费用由个人承担。
药品《目录》是省厅根据国家制定的《基本药品目录》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制定的,市、县级无权修改或制定。
医保咨询电话:8188838